中華民國臺灣の憲法
投稿者: tokyo_made_otearai_benki 投稿日時: 2007/09/12 11:50 投稿番号: [1079 / 2082]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章:綱領
第一條 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
第一條文:中華民國(臺灣)は三民主義の共和國であ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二條文:中華民國(臺灣)の主權は國民全體に屬します。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三條文:誰でも中華民國(臺灣)の國籍を所持するなら、彼達も中華民國(臺灣)の國民である。
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鄢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第四條文:中華民國 (臺灣)の領土は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鄢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など等の境域である。中華民國の領土は國民會議の表決のために如何なる変更を進めて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
固定リンク:https://yarchive.emmanuelc.dix.asia/1143582/a4aca4sa4pa4lbfoqa1a2a4afa4bfa4pa4lcf9q_1/1079.html